四类“糖食品”归类案例
案例一:薄荷味口香糖
案例二:戒烟口香糖
案例三:巧克力糖食
案例四:水果味软糖
简析与提醒
大家可以看到,上述4个案例,同样都是糖食,为什么不是都归入1704品目的糖食?有人会问口香糖不是1704品目具体列名商品么,为什么会归入2106、2404品目?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来了解一下1704品目的相关规定:
17.04 不含可可的糖食(包括白巧克力):
10 — 口香糖,不论是否裹糖
90 — 其他
本品目不包括:
(一)含蔗糖重量在10%及以下的甘草精(未制成糖果的)(品目13.02)。
(二)含可可糖食(品目18.06)(可可脂在此不视为可可)。
(三)糖渍蔬菜、果实、果皮等的糖食(品目20.06)及果酱、果子冻等(品目20.07)。
(四)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(例如,山梨醇)的糖果、口香糖及类似品(主要供糖尿病患者用);加有大量脂肪,有时还加有乳、果仁的糖膏,不适合供直接制糖食的(品目21.06)。
(五)第三十章的药品。
了解1704品目相关规定后,我们再对案例进行分析为什么这样归类:
案例一
口香糖是因为成分中的糖也就是山梨糖醇、山梨糖醇液、木糖醇是属于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,根据品目规定不包括第(四)点,所以不符合1704品目规定;
案例二
戒烟口香糖,成分中虽含有合成甜味剂山梨醇,但其主要成分为尼古丁为烟草成分,本商品属于烟草替代制品,且根据21章章注一(六)规定:不包括品目2404的产品。所以应归入2404品目。
案例三
巧克力糖食,在1704品目条文以及不包括商品中明确不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,所以其成分中含有牛奶巧克力,不符合归入1704品目规定。应按可可糖食制品归入1806。
案例四
水果味软糖,其主要糖类为白糖、麦芽糖浆,这两种糖不属于合成甜味剂。虽然含有D-山梨糖醇合成甜味剂,但其用途是为了起到水分保持剂和增稠剂的作用,不起甜味剂作用。所以符合1704品目规定。
所以根据以上案例的分析,笔者认为糖食的归类不能只看品名,品名不是归类依据。重点是要熟悉商品本身成分,知道糖食中的糖是否为合成甜味剂,是否含有可可等等,再作相应归类。
以上仅代表笔者的看法,如有不同见解,欢迎联系作者交流探讨。